执业责任及错案追究制度

一条: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二条:执业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条: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四条: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五条:执业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条:执业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法律工作者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条:因执业人员的过错而导致委托关系的,所收法律服务费应全部退还。

八条: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九条:由于执业人员的故意或过错,未经委托人同意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障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并根据所内相应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