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1998经省司法厅批准以来,即提出“服务高于一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诚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内练素质、外塑形象,坚持用心服务。2003年省司法厅授予“法律服务品牌所”;2005年3月,泰安市司法局授予“集体三等功”;2006年1月,华新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被泰山区司法局授予“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月泰安市司法局授予“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