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法律服务所公布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细则

一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本所的业务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条:执业人员接受业务委托,由法律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条:执业人员接受委托,由法律事务所按照法律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四条:法律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所主任指派执业人员办理。

五条:执业人员经所统一指派后,向所办理统一登记编号,统一签发合同和统一领取查证介绍信、法律事务所函。

六条:未按以上细则办理委托人委托,未经登记编号并未办理相关手续,视为私自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