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制度

(一)常规管理

1.自觉接受主任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聘用人员因主观过错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予解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向主任汇报工作,外出办案应告知主任;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汇报。

4.主任应定期向合伙人会议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请示。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决定单位的发展规划;

2.决定单位的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3.决定变更合伙人;

4.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5.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

(三)主任职责

1.主持单位的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3.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4.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工作人员;

5.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四)人员聘用

1.实行公开招聘或择优录用;

2.聘用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和有效的执业证书;

3.聘用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聘用人员因违法违纪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辞退和除名

合伙人和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后,报主管机关审查,予以除名或辞退:

 1.被吊销相应证书的;

 2.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单位资金、财物或当事人费用、财物,私分单位财产的;

 4.其它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