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收案和案件讨论制度

一、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服务业务须遵循统一收案原则,严禁私自收案。

二、法律工作接受案件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任批办。

三、立案审批后由案件承办人在《法律服务统一案件登记簿》登记并编号。

四、结案后由承办人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顺序将卷宗整理好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装订保管。

五、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向所主任汇报,主任认为必要,可提请所务会讨论。

六、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应全方面客观地汇报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阐明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凡经所务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案件讨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