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一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所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三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主管、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条本所按照主管机关、部门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向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资料。

五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经主任授权者签字才能生效,日常工作由财务人员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六条会计和出纳的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与拟订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项的收付,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

(5)完成本所交办的其它事。

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有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币位。核算工作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对象,以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核算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十一条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各种账簿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会计凭证记账,记账凭证后面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须有经办人、本所主任及会计人员的签字。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账簿数据更改时,须有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本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应当由专人保管,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