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致人受惊摔伤,狗主人被判赔近7万元
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208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有养狗,

有些人是为了给生活增加乐趣,

有些人是为了让狗狗陪伴自己,

那么,大家平时遛狗栓绳吗?

遛狗不栓绳违法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孔某在小区骑电动车外出时,一只小狗突然冲到孔某电动车前方,导致其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受伤后,孔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经了解,小狗系刘某所有,当时未拴犬绳,小狗突然蹿出导致孔某受到惊吓,公安机关对刘某下发了整改通知。

孔某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刘某认为小狗并未撞到孔某,双方没有任何接触,是刘某受惊吓骑车不稳倒地,孔某亦有过错。双方争执未果,孔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6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某虽辩称犬只与孔某并无接触,孔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孔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骑电动车行驶,对未拴牵引绳犬只的突然出现,其作为普通行人根本无法预料,为此受到惊吓,导致行车不稳,避闪不急,倒地受伤,孔某产生涉案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犬只的突然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刘某作为饲养人,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孔某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刘某应当对孔某因此遭受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判令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某各项损失66987.4元。



法官说典

饲养宠物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在享受小动物带给我们的温暖和陪伴时,更应做到文明饲养,拴好犬绳、按期防疫,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饲养的小狗突然出现,刘某因此受惊倒地,该种加害行为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刘某应对孔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刘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加剧了动物的随意伤害可能,于法更应受到惩罚。